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冯俊)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近日,团堡人民法庭调解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
王某与龚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没有子女,由于担心年老体弱后无人照料,龚某遂与姐姐商量,将姐姐的女儿赵某过继给他们养老。在征得23岁的赵某同意后,双方于1991年签订了收养协议,经公证处公证,王某夫妇与赵某建立起收养关系。随后,赵某将户口转到王某夫妇处,但没有分到任何田土。一年后,由于家庭琐事导致王某夫妇与赵某关系逐渐恶化,王某夫妇便将赵某赶出家门,赵某在外租住房屋十六年。随着王某夫妇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且二人相继将房屋、田土卖掉,现无处居住,赵某终于有了自己的住房。王某夫妇要求赵某尽赡养义务,赵某认为养父母对自己不好,也没有给自己任何财物,拒绝赡养老人。多次协商无效,王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赵某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双方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收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同亲父母子女,无论养父母对养子女如何,有没有给养子女财产,养子女都应尽赡养义务。经过对赵某做深入的思想工作,使其也白其中的道理,同意履行赡养义务。但赵某经济条件相当差,无法完全满足老人的要求,两位老人有低保,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赵某给王某夫妇提供房屋居住,生活费由王某夫妇自理。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