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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发展问题研究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5-03 11:01 点击量: 692


论文提要:

刑法修正案(八)》明文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自推行以来,在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工作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各试点地区都存在着大同小异而又各不相同的疑难问题。社区矫正是一个需要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部门(包括看守所、拘留所)、财政部门、劳动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多个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志愿者、社区群众共同参与的一项重大的工程,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志愿者和社区群众积极参与才能顺利实施。因此,可以说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区矫正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我国山区农村,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交通道路的不方便等各种原因,经济条件不好,并且山区人民居住分散、不便管理等因素更加加剧了社区矫正的推广难度。本文主要研究山区农村社区矫正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以求对山区农村社区矫正的开展有一定的帮助和贡献,使社区矫正更加顺利的开展。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山区农村 原因 对策 建议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一词是舶来的词汇,国外的学者也将社区矫正称作社区矫治、社区惩罚、社区制裁、社区刑罚、中间制裁等。1)两大法系对这一词汇的称呼在选择上也有所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将其称之为“社区矫正”,而英国将其称之为“社区惩罚”,2)德国称其为“社会内处遇”,我们的邻国日本称其为“更生保护”3)

笔者在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和国家的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狱服刑相对的一种平行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法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实施惩罚,并提供矫正与服务项目,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山区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存在的难题

山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农村经济条件不发达,观念落后陈旧,因此山区农村要进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难题似乎也是在情理之中的。笔者通过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的调研发现,我国山区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法治氛围较差

社区矫正开展以来,相关机关并未组织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山区群众对于“社区矫正”知之甚少,甚至存在着一定的误解。笔者专门做过一次调查问卷,结果令人大跌眼镜,就连政府和法院工作的人员竟有部分人不知道社区矫正为何物,农村群众知道社区矫正者更是屈指可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没有进行事先宣传的情况下贸然实行社区矫正必将引起人民群众的质疑、不满和不安。再加上山区农村群众本来法制意识就差,在他们看来犯罪人被关进监狱天经地义,理所应当,如果不被关押,要么是有人情关系,要么是送了钱财,这样的情况下必将加深他们对政府的不信任感,激化干群矛盾。同时在人民不了解社区矫正真实情况下的情形下,把犯罪人放在社区必将引起人民的恐慌,将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社区矫正的目的背道而驰,得不偿失。

(二)人口分散流动性大、社区矫正开展较难

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山区农村群众房屋一般是依山而建,建造房屋的居民难以有较高的聚合度。笔者调查期间发现,山区农村房屋是山上山下遍地开花,往往从这家走到那家,看似很近也要走近半个小时。另外由于山区除了农业外没有第三产业,而农村土地又比较贫瘠,均是靠天吃饭,生产效益很差。为了谋生或致富,山区农村很多年轻人和家庭劳动力都外出打工,人口流动性很大,人户分离现象比较严重。这就给山区社区矫正带来了新的难题,陡然增加了落实教育改造、监督管理以及帮扶教育的难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不够健全,各部门司法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社区矫正被移植进入我国大陆地区时间还很短,没有经历完整的适应时期就已在全国推广开来,全国性的社区矫正法律还没有出台,而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因为没有全国性法律作参考,而不敢贸然出台,以免与中央的意见相左,导致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通过笔者的调查研究现有的资料、法律法规发现,只有《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对管制、缓刑、假释做了要进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并无具体操作性规范,再无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四部委的《通知》和司法部的《暂行办法》也只是概述性规定,无可操作性依据。以利川市为例,湖北省主要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罪犯假释工作暂行规定》及《湖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制定了《州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利川市制定了《利川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意见》,这些意见都是由政法委内设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制定,都没有上升到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性条例的高度,这就导致基层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各有一套办法,不科学、不合理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各部衔接不紧密。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部门是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并且公安机关享有执法权,而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执法权。但是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任务繁多,对于社区矫正其实没有真正参与,而实际监管矫正的是基层司法所人员。这种执法权力规定不合理就导致有权者不执法,执法者无权力。司法机关人员没有行政执法权,对于那些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人员只能说服教育,无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不能对那些不遵守规定的人员给予应有的打击,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和权威,4)

(四)工作人员力量不足,业务素质不高

由于山区条件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经济条件不好,导致很多人都想办法往外走,难以留住人才。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不够,公安机关、法院、司法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的人员分配都是捉襟见肘,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影响了矫正的效果。

1法院人手不够。刑事审判时间短,任务重。通过笔者的走访调查发现,笔者所在的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有四名法官,一名书记员,而2010 年全年案子已经增加到241件,涉案372人,每名法官每年有60件案子需要审结。而每年除去120多天的周末和假期,真正的工作时间不到240天,也就是说每四天一名法官就要审结一个案子。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审理期限为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5)而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6)可谓时间短,任务重。而中级人民法院考核刑庭审判工作还有这样那样的共32项考核指标,这就要求法官审判案子的同时还必须要拿出一部分精力去应付考核。而刑事判决书一般由于证人众多,很多都多达上万字,工作量自然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分出精力搞社区矫正的庭前调查及社区矫正似乎有点强人所难。

2司法行政机关人手短缺。山区司法所人手少,而任务繁重。如果真正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司法所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矫正。

3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难以面面俱到。虽然公安机关是个人数最多的行政单位,但是由于其管辖面太广,难免精力不够。比如乡镇派出所只有六七个人,但是要承担辖区内几十个行政村的治安管理和大小纠纷事务的处理,自然也是难以处处用心到位。

另外社区矫正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包括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才能较好地完成矫正任务。而目前公安机关、法院、司法机关中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均为从其他岗位调动,并未经过专门的培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时候就很吃力,难以把工作做到位。再加上人手短缺,要想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每个参与者就必须是“万金油”和“多面手”,这显然是强人所难,对于一些年龄较大的同志更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五)社会参与度低,导致工作开展举步维艰

从我国试点地区的经验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开展离不开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一方面需要高素质的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另一方面需要社会捐助资金用于开展活动。山区农村条件特殊,适龄人员多外出务工或经商,作为社区矫正参与者重要的一环的村级负责人素质不高,村委会人员多为老弱病残之人,基层组织的堡垒作用无法发挥。山区群众对于“志愿者”这一概念不够了解。老党员、老干部、老族长、退休教师、退伍军人等人每天为生计奔波操劳的他们也无精力来参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而由于山区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外地区志愿者到山区农村开展志愿服务困难重重。首先,交通不便,外地志愿者要想达到山区农村需要时间太久。其次,山区农村基础条件太差,水电短缺,志愿者到山区农村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这大大打击了志愿者的积极性。因此山区农村外的志愿者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存在一定困难。

(六)资金有限、经费短缺

由于社区矫正刚刚开始推广,经费还没有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只能从现有的本就不多的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用来开展社区矫正。山区农村由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影响,经济条件先天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自然无法完成预定的任务。据笔者调查发现,基层司法机关车辆少,山路多,导致本来人手不多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更加困难。另外宣传、开展活动等经费也无基本保障。

(七)社会保障措施不力

山区农村社会保障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山区农村经济条件不好,工业、服务业等相对较少,可以吸收社区矫正人员再就业的岗位不多。二是山区办学条件较落后,职业技术院校少,社区矫正相关部门很难组织有关力量对被矫正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不利于服刑人员的回归社会。

三、解决山区农村社区矫正难题的对策

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虽然有各种难题,但是这些难题并不是不可以解决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办法,来保障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多举措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宣传部门要通过山区农村群众喜闻乐见且容易接触到的进行方式宣传社区矫正,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强宣传力度。

1、通过山区农村人民容易接触到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加大宣传力度,使山区群众尽快了解社区矫正。

2.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在乡镇农村的派出机关通过经常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万家”等普法活动,向山区农村的广大群众宣传乡村常用基本普法知识,培养他们的法制意识。同时向他们宣传社区矫正的基本知识,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这样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才能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7)才有利于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开展大型宣传社区矫正活动,宣传社区矫正方面的知识。以笔者所在的利川市为例,湖北省刚刚开展了“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万名干部进万村挖万塘”等惠民活动,受到了山区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样,为了山区农村社区矫正的开展,政府有必要开展“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宣传社区矫正”活动,印发社区矫正方面的宣传材料,让干部进村入户宣传社区矫正,并征询他们的意见和问题,最后集中汇合,再由政府牵头制定对策解决社区矫正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社区矫正由于刚刚在中国起步,很多东西都是处在摸索和起步当中,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适用范围、执行主体以及衔接程序等很多方面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者应加快调研步伐,结合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反馈的情况,充分考虑到我国山区农村的特殊情况,制定出合法有效地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

1.明确界定关于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问题。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问题,是学者在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具体哪些刑罚要适用社区矫正,虽然四部委的《通知》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否合理,有待研究,并且四部委的通知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立法者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以下方面的问题。

(1)加大管制刑、缓刑的适用范围。在管制刑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8),但是这个规定在实际的使用中被过分收缩。特别是山区犯罪分子,很多都是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他们并没有被适用管制刑。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立法、司法解释,规定哪些是属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情形,使管制刑的适用常态化、扩大化。

(2)立法规定累犯不应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服刑。累犯往往是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的大,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对于这些人如果仍然适用社区矫正是真的会使社区大众产生恐惧和不安心里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的缓刑、假释制度均不适用于累犯的重要原因。

(3)立法规定偶犯、初犯、胁从犯、少年犯、老年犯、过失犯等特殊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并且对于少年犯建立“前科消灭制度”。通过笔者调查发现山区农村的偶犯、初犯、过失犯、胁从犯等犯罪多是有原因的,是激情所致或者不懂法等原因导致的犯罪,他们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主观恶性不大,经过监管人员的教育改造,他们一般再犯的可能性近乎为零,社会危害性低,社区矫正足够改造他们,如果监狱服刑反而有可能被感染。对于少年犯,其犯罪原因更多是由于不成熟,受社会不良风气、哥们义气的影响而懵懂无知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他们一旦思想成熟就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多么的幼稚和无知,必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少年犯一般可塑性很强,如果给他们一个机会他们很可能成为社会的栋梁;如果放在监狱改造,由于少年犯思想还不成熟,很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管理不善很可能被传染或被其他犯罪分子带坏,由入狱时“小偷小摸”变成出狱时的“江洋大盗”,后果更加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即使不被传染,少年犯也容易产生自卑、自闭等症状,不利于他们的回归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立法机关应该修改法律,建立少年犯“前科消灭制度”,笔者认为,如果少年犯社区服刑结束后三年内没有再受刑事处罚就应该消灭其犯罪前科,以免让少年犯终身难以翻身。

2.尽快出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加快修改《监狱法》,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完善相关的社区矫正存疑问题。

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机关并赋予其行政执法权。相关机构和主体应该加快《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及《监狱法》的修改工作,增加其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程序问题的规定,完善好社区矫正的工作衔接问题,避免出现“见档不见人”、“见人不见档”或者“档人均不见”现象的发生,做好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并赋予其执法权,而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辅助机关,开展一些辅助性工作。

3.增加相关社区矫正方面的刑罚执行方法。当前我国社区矫正一直存在着刑罚方法太过单一的问题,对于一种犯罪行为有时候法官是很为难的,适用较轻的刑罚达不到惩罚目的,适用较重的刑罚就有点用刑过重,没有中间的刑罚方法。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刑罚的方法增加几种:家庭监禁、社区惩罚及服务令、宵禁令、禁止进入区域令。

4.增加监狱改造后期社区矫正制度。监狱改造由于其铜墙铁臂的封闭式管理,服刑人员严重与外界脱节,这样非常不利于他们的改造后的回归社会。笔者认为应该修改相关刑罚执行规定,建立监狱改造后期进社区矫正制度,具体如下: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监狱改造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改造的最后一年刑罚期间,将其由社区矫正部门接管,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监管教育。最后一年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公安等部门严密的监管可以防止其危害社会,同时辅助于教育治疗,使其接触家人,感受亲情的温暖,再帮其适应社会,找到过渡性的工作,这样就有可能使其适应社会,不再重新危害社会。

(三)强化制度建设

目前社区矫正由于刚刚起步,还有很多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和不够合理之处,必须强化制度建设,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依,趋于正规化和制度化。

1.完善矫前调查制度,形成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的矫前调查体制。确立法院在判决前两周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前调查,以提供材料给法官参考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刑;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法院的委托后两周内完成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送法院参考的制度。

2.完善社区矫正衔接制度,避免出现漏矫等现象的发生。如前文立法建议所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部门做好衔接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社区人员的矫正监督教育工作。法院、监狱机关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时就要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矫正前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中间教育及考核、帮扶等工作。

3.建立打破地理环境限制网络资源共享监控机制。山区农村人口流动性大,多外出务工,导致“人户分离”的现实给社区矫正带来了新的难题。山区农村应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情况上网制度,对于外出务工的人员,由务工地社区矫正部门进行接管监督教育,情况随时网络通报,使户籍地社区矫正部门随时掌握被矫正人员的情况。

4.完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管理考核制度。目前社区矫正的开展据笔者调查发现,往往存在着一些偏差,如重教育轻改造,重帮扶轻矫正等情况,或者正好相反,从监狱抽调的一些人员仍然抱有原来的工作理念,重改造管理而忽视了教育帮扶。这都是存在问题的矫正方法,要转变思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建立受矫人员保证制度、家属担保制度、完善的信息搜集制度、完善的劳动学习制度、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的考核监督制度等,保障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山区农村的社区矫正队伍战斗力不强,矫正效果不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应该多举措加强队伍建设。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重视,认识到社区矫正开展的重要意义,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做作用,从政策上、财政上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和帮助。山区农村基础设施等不好,经费短缺,党委政府的支持至关重要,同时也给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信心支持。

2.建立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配合的矫正体制。目前山区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稳定工作一般主要由政法委综合负责,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由政法委牵头比较有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基层政法委书记一般是基层政府党委常委,政法委的牵头也让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更加的顺利。

3.充实队伍力量,目前我国山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偏少,各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手不足问题,应该从多个方面扩充队伍。可以考虑从公安机关、监狱抽调民警充实社区矫正队伍,保证每个基层司法所至少有一名警察,这样同时可以保证司法所执法的权威和效果。特别是监狱部门,社区矫正分流了一部分本会进入监狱的人员,这样监狱工作力量就会比较充足,抽掉一部分是可行的。另外要加大基层公务员队伍招聘工作,扩充基层司法所、派出所力量,并提高基层社区矫正人员待遇,保证社区矫正招的来人、留得住人。

4.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矫正能力。目前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老龄化现象严重,并且有很多是转业军人,他们的观念难以改变,这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要加强培训,同时充分发挥新招聘人员的专业优势,利用各种机会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能力。

(五)扩充志愿者队伍

目前山区农村社会志愿者数量和质量都达不到社区矫正的要求,基层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愿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同时在加强基层基础施舍建设上下功夫,保障志愿者基本上生活需要,还可以在政策上给与一定的倾斜照顾,参加志愿者工作一定年限,在公考或创业方面给予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另外要充分发挥基层老党员、老干部、老族长、退休教师、退伍军人、人大代表和委员的作用,鼓励他们发挥余热,利用自己的优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再次可以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充分发挥山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高级教师及医院心理医生作用,鼓励他们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利用周末等业余时间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心理治疗知识的他们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发挥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作用,鼓励协会中高校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及其他各专业的大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学校教育正好鼓励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高校时机成熟时可以在山区农村社区建立社会实践基地,这种措施可谓一举两得,即解决了社区矫正人手不够的问题,又解决了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问题,达到了双赢的目的。可以让大学生与社区矫正志愿者建立一对一帮扶矫正服务,利用周末、小长假及寒暑假定期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矫正服务,9解决他们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法律知识处理问题,心理知识解决他们面临的心理压力,或者给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子女辅导功课等。

(六)建立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在中国目前的财政制度下只有纳入了财政年度预算才有利于保障经费的来源稳定性。并且笔者认为财政承担由三级财政负责,国家财政应负担20%的财政拨款,省级财政负责80%的财政拨款,县级财政是辅助性工作,通过财政拨款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我国的财政中央集权现象严重,中央财政负责20%笔者认为无可厚非,省级财政本来就负责监狱经费的财政拨款,社区矫正分解了监狱的压力,监狱的经费可以向社区矫正转移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另外可鼓励社会企业、个人捐助社区矫正事业。对于捐资企业、个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政策。

(七)建立完善的帮扶保障机制

目前中国的帮助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往往是因为不能适应社会的生活,感到迷茫彷徨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帮扶保障机制,避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被逼无奈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1.建立出狱人保护制度。刑满释放人员,即包括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方式的刑满释放人员,相对来说他们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释放后往往仍然会受到社会的排斥和不理解,找工作等都会遇到难题,因此社区矫正部门应给予他们必要的保护帮助,帮助他们找工作,鼓励社会和企业接纳他们,直至他们被社会接纳,融入到社会生活当中。

2.山区政府出资建设山区农场,搞果园、茶园、经济林及荒山绿化工作,给予刑满释放人员一个工作的机会,让他们慢慢地适应社会生活。这类似于西方国家发展的“中途之家”,可以使刑满释放人员度过过渡期,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3.鼓励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山区农村很多地方经济发展刚刚起步,有很多的创业机会,政府应该出台政策鼓励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一方面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发展的好还可以帮助新的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就业问题。政府可以给予创业初期免税政策及低息银行贷款予以支持。

社区矫正在适用中遇到难题是难免的,笔者相信,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相结合,经过一定的阶段,这些难题都会被化解,社区矫正也可以顺利的在我国推广开来。笔者也希望本文能对山区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使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更加顺利,使山区农村和谐新农村建设更加顺利



1郭建安、郑泽霞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6页。

2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页。

3张传伟著:《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趋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第2页。

4 贾晓文著:《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行政与法》2008年第9期。

5房保国、邹建章、韩波、郭翔编著《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⑤——诉讼法46讲》(第七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342页。

6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349页。

7杨黎黎、李金:《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可行性研究》,《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20期。

(8)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7页。

9李琳、王兴华:《论社区矫正志愿者资源调度平台的构建》,《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