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少年审判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年仅五岁,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处9级,二处十级,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4864.60元。
经查,2013年6月3日,被告程某某驾驶货车,在利川市谋道镇“博度家私”门前倒车时撞倒原告李某某,造成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唐某某。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9521.60元;另两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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