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依法对一起销售假药罪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虫草鹿鞭王”予以没收;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刘某在利川市清江大道经营“爱侣保健”店,2016年5月10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保健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刘某违规经营,当日向刘某下达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6年11月3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性保健品专项检查中,发现刘某并未改正,照常经营,遂对店内药品80余种进行查封扣押,其中扣押“虫草鹿鞭王”16盒,每盒内有胶囊10粒,胶丸10粒。经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刘平所经营的“虫草鹿鞭王”应当按假药论处。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法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