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徐敬军)近日,利川法院建南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女婿诉岳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黎某某与覃某某系翁婿关系。2003年,黎某某与其妻覃某在外打工,委托覃某某购买房屋。2003年4月3日,覃某某在利川市乐福店街上购买了土木结构房屋一栋,占地面积251.31平方米,价格三万元。2008年农历6月1日,黎某某与覃某协商,覃某某同意后,签订1份《房屋转让协议》,黎某将其所购买在乐福店街上的房屋以四万元价格转让给覃某某。
而后,黎某某认为房屋及宅基地属于不动产物权,该房屋属于其的个人财产,覃某及其父覃某某合谋恶意串通与其订立协议,该协议不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覃某不具备该房屋的主体资格,覃某不仅无权处理,而且覃某某也一直未向其支付房屋价款。2012年6月,黎某某向建南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岳父与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位于协议上的土木结构房屋三间。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黎某某与覃某某父女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经审查并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等无效情形,且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黎某某主张该协议是覃某某父女二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所订立,但未提交足够证据予以证明,黎某某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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