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
李卫华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市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覃发超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执行裁决庭庭长职务;
王广郊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庭长,免去其文斗乡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李修贵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涉军庭庭长,免去其忠路镇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牟鸣钟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毛坝镇人民法庭庭长,免去其谋道镇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张 明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汪营镇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吴建华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文齐同志任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免去其执行裁决庭副庭长职务;
龚 程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周 燕同志任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 晖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王 曾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汤永靖同志任市人民法院文斗乡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卫华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爱华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利琴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俊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周 锐同志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陈义评同志市人民法院涉军审判庭庭长职务;
李笃银同志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胡兴国同志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向国安同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黄学洲同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吴启学同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 萍同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焦 利同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利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