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发展问题研究
山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农村经济条件不发达,观念落后陈旧。笔者通过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调研发现,我国山区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山区群众对于“社区矫正”知之甚少,甚至存在着一定的误解。通过调查问卷,结果令人大跌眼镜,少数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竟不知道社区矫正为何物,农村群众知道社区矫正者更是屈指可数。加上山区农村群众法制意识相对较差,在他们看来犯罪人被关进监狱天经地义,理所应当,如果不被关押,要么是有人情关系,要么是送了钱财,从而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同时在人民群众不了解社区矫正真实情况下,把犯罪人放在社区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质疑,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社区矫正的目的背道而驰。
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山区农村房屋是山上山下遍地开花,难以聚合。除了农业外没有第三产业,而且相当一部分农村土地比较贫瘠,靠天吃饭,生产效益不高。为了谋生或致富,山区农村很多年轻人和家庭劳动力都外出打工,人口流动性很大,人户分离现象比较严重,加大了社区矫正的难度。
社区矫正移植进入我国大陆地区时间还很短,没有经历完整的适应时期就已全面推广开来,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滞后。根据资料显示,湖北省制定的《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罪犯假释工作暂行规定》及《湖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制定的《州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利川市制定的《利川市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意见》,都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制定,没有上升到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性条例的高度,这就导致基层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各有一套办法,不科学、不合理、不协调的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部门是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并且公安机关享有执法权,而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执法权。但是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任务繁多,对于社区矫正其实参与甚少,实际从事监管矫正工作的是基层司法所人员。这种执法权力规定不合理就导致有权者不执法,执法者无权力。司法机关人员没有行政执法权,对于那些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人员只能说服教育,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对那些不遵守规定的人员给予应有的打击,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和权威。
由于山区条件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经济条件不好,导致很多人都想办法往外走,难以留住人才。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不够,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的人员分配时有捉襟见肘现象,导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影响了矫正的效果。
社区矫正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包括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才能较好地完成矫正任务。而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中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多为从其他岗位调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
(五)社会参与度低
从我国试点地区的经验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开展离不开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一方面需要高素质的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另一方面需要社会捐助资金用于开展活动。山区农村条件特殊,适龄人员多外出务工或经商,作为社区矫正参与者重要的一环的部分村级负责人素质不高,基层组织的堡垒作用无法发挥。山区群众对于“志愿者”这一概念不够了解。老党员、老干部、老族长、退休教师、退伍军人等人要为了自己的家庭努力,他们也无精力来参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而由于山区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外地区志愿者到山区农村开展志愿服务困难重重。
以利川市为例,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经费虽已纳入财政预算,但由于山区农村独特的地理环境,开展社区矫正的成本相对于平原地区来说一般较高,仅靠县市级财政显然是无法支撑的。
山区农村社会保障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山区农村经济条件不好,工业、服务业等相对较少,可以吸收社区矫正人员再就业的岗位不多;山区办学条件较落后,职业技术院校少,社区矫正相关部门很难组织有关力量对被矫正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不利于服刑人员的回归社会。
二、解决山区农村社区矫正难题的对策
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虽然有各种难题,但是这些难题并不是不可以解决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办法,来保障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通过山区农村群众喜闻乐见且容易接触到的进行方式宣传社区矫正。
1.通过山区农村人民容易接触到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加大宣传力度,使山区群众深入了解社区矫正。
2.是通过经常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万家”等普法活动,向山区农村的广大群众宣传乡村常用基本普法知识,培养他们的法制意识。同时向他们宣传社区矫正的基本知识,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才有利于山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开展大型宣传社区矫正活动,宣传社区矫正基本知识。以利川市为例,近两年开展了“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万名干部进万村挖万塘”等惠民活动,受到了山区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样,为了山区农村社区矫正的开展,有必要将社区矫正工作与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宣传活动结合起来,印发社区矫正方面的宣传材料,让干部进村入户宣传社区矫正,并征询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对策,有效解决社区矫正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社区矫正在我国处在起步阶段,在立法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适用范围、执行主体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程序等很多方面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态。应加快立法进程,结合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反馈的情况,从我国山区农村的特殊情况出发,制定适应山区农村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法规。
1.明确界定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学者在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具体哪些刑罚要适用社区矫正,虽然四部委的《通知》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否合理,有待研究,且四部委的通知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应立法明确以下方面的问题:加大管制刑、缓刑的适用范围;累犯不应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服刑;偶犯、初犯、胁从犯、少年犯、老年犯、过失犯等特殊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并且对于少年犯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2.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尽快修改《监狱法》,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机关并赋予其行政执法权。完善好社区矫正的工作衔接问题,避免出现“见档不见人”、“见人不见档”或者“档人均不见”现象的发生,做好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并赋予其执法权。
3.改进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法。当前我国社区矫正一直存在着刑罚方法太过单一的问题,对于一种犯罪行为有时候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出现两难现象,适用较轻的刑罚达不到惩罚目的,适用较重的刑罚就有点用刑过重,没有中间的刑罚。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刑罚的方法增加几种:社区惩罚及服务令、宵禁令、禁止进入区域令。
4.建立出狱后跟踪矫正制度。对于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虽然其已不再受刑罚,但由于他们长期的与社会脱节,在适应社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社区矫正人员要建立跟踪制度,帮助他们及时解决生活及心理方面的难题,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是一个执行法律的过程,应该有章可循,日趋规范化和制度化。
1.完善矫前调查制度,形成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的矫前调查体制。确立法院在判决前两周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前调查,以提供材料给法官参考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刑;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法院的委托后两周内完成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送法院参考的制度。
2.完善社区矫正衔接制度,避免出现漏矫等现象的发生。如前文立法建议所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部门做好衔接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社区人员的矫正监督教育工作。法院、监狱机关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时就要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矫正前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中间教育及考核、帮扶等工作。
3.建立打破地理环境限制网络资源共享监控机制。山区农村人口流动性大,多外出务工,导致“人户分离”的现实给社区矫正带来了新的难题。山区农村应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情况上网制度,对于外出务工的人员,由务工地社区矫正部门进行接管监督教育,情况随时网络通报,使户籍地社区矫正部门随时掌握被矫正人员的情况。
4.完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管理考核制度。笔者调查发现,在社区矫正中还存在着一些偏差,如重教育轻改造,重改造轻教育以及重帮扶轻矫正等情况。要转变思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防止时抓时放,坚持常抓不懈。建立受矫人员保证制度、家属担保制度、完善的信息搜集制度、完善的劳动学习制度、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的考核监督制度等,保障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重视,认识到社区矫正开展的重要意义,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做作用,从政策上、财政上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和帮助。
2.建立政法委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配合的矫正体制。
3.充实队伍力量。我国山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偏少,各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手不足问题。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应设置专门机构。可面向社会聘请德高望重、贤达人士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4.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矫正能力。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事物,要多学习才能掌握较好的工作方式,职能部门要适当增加相关培训内容。
山区农村社会志愿者数量和质量都达不到社区矫正的要求,基层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愿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在加强基层基础施舍建设上下功夫,保障志愿者基本上生活需要,还可以在政策上给与一定的倾斜照顾,参加志愿者工作一定年限,在公考或创业方面给予以一定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基层老党员、老干部、老族长、退休教师、退伍军人、人大代表和委员的作用,鼓励他们发挥余热,利用自己的优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可以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充分发挥山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高级教师及医院心理医生作用,鼓励他们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利用周末等业余时间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同时发挥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作用,鼓励协会中高校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及其他各专业的大学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鼓励大学生与社区矫正志愿者建立一对一帮扶矫正服务,利用周末、小长假及寒暑假定期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矫正服务,解决他们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法律知识处理问题,心理知识解决他们面临的心理压力,或者给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子女辅导功课等。
(六)建立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有利于保障经费的来源稳定性。由国家财政、省级县市级财政按比例负担,为社区矫正提供强力的财力支撑。
建立完善的帮扶机制,有利于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往往是因为不能适应社会的生活,感到迷茫彷徨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弱化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1.建立出狱人保护制度。刑满释放人员,即包括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方式的刑满释放人员,相对来说他们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释放后往往仍然会受到社会的排斥和不理解,找工作等都会遇到难题,因此社区矫正部门应给予他们必要的保护帮助,帮助他们找工作,鼓励社会和企业接纳他们,使他们尽快融入到社会生活当中。
2.着力解决被矫正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可以利用发展山区农场、果园、茶园、经济林及荒山绿化等,给被矫正人员一个工作的机会,让他们慢慢地适应社会生活。这类似于西方国家发展的“中途之家”,可以使刑满释放人员度过过渡期,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3.鼓励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山区农村很多地方经济发展刚刚起步,有很多的创业机会,政府应该出台政策鼓励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一方面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发展的好还可以帮助新的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就业问题。政府可以给予创业初期免税政策及低息银行贷款予以支持。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关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长期不懈的努力,需要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不断的努力。
(政治处供稿)
参考文献
(1) 贾晓文著:《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行政与法》2008年第9期。
(2)杨黎黎、李金:《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可行性研究》,《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20期。
(3)李琳、王兴华:《论社区矫正志愿者资源调度平台的构建》,《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主办:利川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2023 利川市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2号 邮编:445400 备案:鄂ICP备12010191号-1
联系我们:办 公 室: 0718-7281169 立案咨询:0718-7291169 0718-7290064 督察室:0718-7265770 传 真:0718-728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