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已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仍持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所打欠条,并利用这样的欠条主张债权,应如何看此类欠条的效力,引起法里法外的一些思考。
既然曾为夫妻,为何在离婚后为“五斗米”诉讼?这与个人的认识是有一定关系,人的认识来源于客观的的物质世界,每一次对世界的改造都是源于满足自身的需要,而认识在实践中起指导作用,对于能够满足其生活需要的有利因素,从个人利益需求出发也不难理解为何如此了。人生活在社会中,人与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每个人的价值观并非一模一样,由于受价值取向的影响,人的行为结果有所不同。夫妻离婚后,双方通常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在此情况下,受其他一般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价值观影响后,也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为其应得的利益。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打欠条与一般民事主体间所打欠条。是特殊与普遍的关系。欠条作为一种契约,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具有普遍性,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打欠条则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基于双方此前的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条,应结合具体的情况特殊处理。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针对有异议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从所欠资金的权属、用途来分析,多数案件会与离婚一并处理,但就离婚后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打的欠条,也应将其视为债权或债务。在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颁布后,其关于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等相关规定都体现出了契约自由这一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浮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打欠条,应视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综上所述,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把握当事人的思想脉络,合理运用法律,积极化解双方矛盾,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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