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政府补偿的其租种的土地青苗费。
2012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田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水田0.9亩种植高笋,租期三年(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租金250元/亩,每年年初支付租金,经被告同意,可延迟支付租金;租田期间如遇政府征收所租田地,政府所补高笋的青苗费归原告所有。2012年4月,利川市人民政府征收该处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原告所租被告的水田也在其中,利川市人民政府补偿了7658.40元。被告领取政府给付的涉案水田的青苗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7658.40元后,拒不按约定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青苗费及附着物补偿费7658.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前给付原告青苗补偿费人民币19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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