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汪小月)公民进行诉讼代理行为,不能收取费用。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毛坝法庭调解作为公民代理人的吴某酌情返还委托人某村民小组诉讼代理费3000元。
某村民小组的村民杨某,与该村民小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杨某凭该合同由利川市人民政府办理了林权证。某村民小组认为杨某林权证登记的山林远远超出其原实际承包的林地,向公民吴某咨询后,由吴某作为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杨某的林权证。某村民小组给吴某支付了诉讼代理费5000元。吴某对该行政诉讼案进行了代理活动。法院判决驳回了某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某村民小组得知吴某作为公民代理收取诉讼费不合规定,于是要求吴某退费,双方发生争议,某村民小组向利川法院毛坝法庭提起诉讼。办案人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进行了辩法析里,指出吴某作出公民代理不应作为经营行为收费,但是合理的开支和劳务报酬还是应该支持,于是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吴某收取的费用扣除合理开支和劳务报酬,由吴某向某村民小组返还3000元,吴某当即履行了返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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