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迅员 段艳菊)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近日,忠路法庭调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2014年5月,七旬老翁陈某来到法庭,哭诉其再婚后将继子孙某抚养长大,现自己年事已高,孙某已成人却不照管陈某,故要求其继子孙某履行赡养义务。法庭立即通知孙某到庭,孙某来后称自己父亲早年去世,当时自己只有六岁,后陈某与其母亲结婚后,不拿自己当人,自己是东家一餐西家一顿长大的,陈某自己有儿有女,轮不到自己赡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陈某未能将孙某视如己出,但二人之间已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孙某是在陈某的抚养教育下长大,二人之间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孙某也应赡养陈某。经做工作,孙某愿意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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