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务工受损 雇主担责赔偿
(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审结王某诉周某、靳某侵权责任纠纷案,王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王某经王某某邀约为周某挑菜,并约定根据路程远近,按数量计酬,周某免费接送挑菜人员。2010年7月27日,王某挑菜结束后,周某安排靳某驾驶摩托车义务送王某和梁某回家。途中,由于路途颠簸,车速较快,王某从车上摔下,导致左锁骨骨折。王某在汪营卫生院住院治疗12天,用去医疗费6025.60元。后又两次到该卫生院复查拍片,住院摘取体内固定物,用去医疗费2532.22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1年10月13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靳某二人赔偿各项损失19498.82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受周某雇请为其挑菜,王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由雇主周某承担赔偿责任。靳某受周某的安排,驾驶摩托车送王某回家。违规承载两人,且行车速度较快,导致王某从车上摔下,给王某造成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应予支持。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周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1770.82元,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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