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民事案件

重建房屋需当心 损坏邻舍当赔偿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04 09:32 点击量: 1299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田某、秦某赔偿原告王某、李某房屋损失54911元、司法鉴定费6000元、价格认证费4050元,共计人民币64961元。

    二原告于2004年农历4月购买了郭某位于利川市文斗乡长顺坝村四组83号的三楼一底房屋一栋,并于2013年3月30日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12年农历3月,二被告购买了与二原告房屋相邻的郭某的房屋,并对其进行了重建。现二原告的房屋墙体出现了多处裂缝、渗水。2012年5月30日经恩施州正宇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房屋进行司法鉴定,认定二原告房屋目前安全性等级为C级、墙体裂缝与外因作用造成地基土持力层产生新的沉降直接相关。2013年7月1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对二原告房屋的局部拆除重建及修复价格进行了价格认证,认定涉案房屋局部拆除重建及修复合理价格为54911元。原告为进行鉴定支付了鉴定等费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二被告在重建房屋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得对他人的财产造成可能性的损害,但二被告未采取合理的措施,致使二原告房屋的地基土产生新的压缩性变形,导致二原告原已趋于稳定的建筑物结构受损,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