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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抬饭被烫伤 状告学校求赔偿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9-18 11:09 点击量: 53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2012年6月27日早上,原告在学校帮助老师抬早餐时因拥挤倒地,被滚烫的汤水烫伤,后原告先后被送往各地医院治疗,此后,原告对烫伤后疤痕所需的后续整形费进行了评估鉴定,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23034.95元、评估费200元、鉴定费840元、治疗期间的住宿费3600元、交通费1000元,经鉴定,原告后续整形治疗费用为人民币75000元整。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2720.15元。

庭审时,被告学校提出,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求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不同意给付。

后利川法院少年审判庭判决:1、原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10642.85元,由被告赔偿;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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