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冯俊)夫妻本应同甘共苦,一方有难一方怎能“单飞”。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裁定驳回向某的起诉。
2012年向某与董某登记结婚。2016年某日,董某在一建筑工地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其神志时有模糊,存在认知功能障碍,一直进行康复治疗至今。
2017年经某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目前患有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因田某与董某存在经济纠纷向法院申请认定董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依法判决董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向某为董某监护人。不久向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董某离婚。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已被法院判决指定为董某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案件中向某既是原告,又是被告董某的法定代理人,故其诉请离婚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遂作出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