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鄢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鄢某系利川市忠路镇金银村3组村民。2012年9月14日,鄢某到本市忠路镇狮子坝被害人李某农药店,趁店中无人之机,在该店铺的地下室找到一瓶“氧乐果”农药,将“氧乐果”农药投放到李某家厨房的食用调料“花椒油”和“山胡椒”之瓶中。同月21日,李某食用了该调料后中毒,后到利川市人民医院治疗痊愈出院。
法院认为,鄢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他人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实事,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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