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邓某诉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均系利川市汪营镇王家寨村四组村民。2014年1月25日,被告将原告林地范围内的一颗杉树砍伐后据为己有,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王家寨村委会调解,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子达成协议:争议杉树归原告所有;1978年,当时的生产队队长批准被告砍伐该杉树,但时隔三十多年而未砍,给他人的作物造成一定影响,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费、照料费400元。随后,原告之子领取了被告给付的400元,争议的杉树已由被告锯为三节圆木。
2014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杉木,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的所有权应以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明为依据,被告砍伐的杉树是在原告林权证确定的范围之内,应属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砍伐原告的杉树并据为已有,没有法律依据,应返还给原告。村委会的调解协议,不但没有当事人本人的签名,而且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证明涉案杉树归被告合法所有。依照我国《森林法》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邓某圆木三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