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关于删除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决 定
为切实推进执行工作,本院依法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覃惺、张旺等四名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向本院递交了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书面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据以执行的案件执行完毕,应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将覃惺(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703211313)、张旺(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6203150038)、邱一宁(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5604250195)、瞿仁锋(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603130014)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删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利川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