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冯俊)提供劳务者受伤未获赔偿,劳资双方身心疲惫。近日,利川法院团堡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0年11月29日,谭某和廖某被雇请为某加油站搬运加油机和打扫清洁卫生,同日下午,谭某在打扫加油站棚顶清洁卫生时由于操作不当,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来,致使右侧转子间骨折。事故发生后,谭某与加油站达成协议,谭某住院治疗由加油站垫付医药费,出院后按规定赔偿谭某损失。后谭某经两次住院治疗,但还是落下了残疾。谭某出院后,立即与加油站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导致赔偿事宜一切无法解决,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纠纷。为此,谭某于2012年7月6日诉至团堡法庭,要求加油站赔偿各项损失。
团堡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谭某受加油站雇请为加油站搬运加油机和打扫清洁卫生,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谭某在做工期间受伤,加油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谭某在操作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为了及时有效的解决赔偿问题,缓和谭某和加油站的关系,团堡法庭按照法律规定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多次主持调解,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加油站赔偿谭某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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