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李慧惠)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川法院司法鉴定科在接受各庭室委托司法鉴定时,坚持明确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
通过向当事人释明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促进了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公正、高效、廉洁,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科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了如下风险: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 三、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和预期不一致的风险。四、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不合法的风险。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 六、自行委托鉴定对方提出异议的风险。七、为对已不利的鉴定意见承担鉴定费用的风险。八、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或取证承担费用的风险。九、不按规定交纳鉴定费或提供补充材料的风险。十、对有损检验的鉴定,送检材料存在被破坏、耗损,其完整性不能恢复的风险。
经过明确告知并由当事人在司法风险告知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再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仅明确了鉴定风险,也方便了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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