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廖甲与廖乙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廖乙用柴刀将廖甲砍伤,廖甲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共计21383.29元。
甲、乙二人系同胞兄弟,且同院居住,二人为耕种其母亲的承包经营地而产生纠纷。廖甲为此事持铁链与廖乙论理,继而用铁链击打廖乙,廖乙遂用自家柴刀砍伤廖甲头部及腿部。后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廖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廖乙现正在服刑。
法院审理认为廖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廖甲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廖乙的责任。故对廖甲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遂判决廖乙赔偿廖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176.43元并驳回廖甲其他诉讼请求。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