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段某,男,42岁,福建人。为偿还债务,段某想到了“快速挣钱法”,2012年6月底,段某用自己的照片以“先某某”的名字伪造一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福建来到利川,以低价出售柴油的名义成功的和一家加油站老板谈上了“生意”。同时,段某又用自己的照片以加油站老板的名字“邓某某”,伪造了另一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该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存折和卡。在签订“合同”之前,段某要求验资,让加油站老板去自己先前办证的银行办理了一张没有卡的银行存折,并在合同限定日期前将货款230000元打入这张存折里。在第二天“签合同”时,段某要求加油站老板出示存折给他看,并悄悄的以自己办理的存折调换了。加油站老板按时将货款230000元打入存折后,段某用卡去银行将钱全部取出。
本案在审理中,法官之间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定“诈骗罪”,另一种认为应定“盗窃罪”。
要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首先要清楚这两个罪名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表现。使用欺诈的手段,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3、主体要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诈骗罪有一个过程,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基于这个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或者财产利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表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3、主体要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秘密窃取也可能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为被害人不会发现即可。
从这两罪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客观表现。诈骗罪中被害人做出处分财物的行为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意识,即被害人是在“信任”行为人的前提下,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且处分后对财物失去了实际控制。而盗窃罪中,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是被动的,即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识做出的。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行为人段某实施了一系列欺骗行为,但其将被害人的存折偷换过来的行为实际是一种盗窃。因为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会向该存折打钱,此时存折是有价体。且被害人邓某某向存折上打钱的行为并不是向行为人处分财物,而是打入了自认为是自己的存折上,打钱只是为了“验资”,被害人自认为对财物并没有失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