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晏明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8****5618):
本院受理原告凤成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晏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凤成工资人民币22666元。案件受理费366.7元,由被告晏明生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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