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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燕诉王代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06-09 09:54 点击量: 842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代春(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71****3210):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燕诉被告王代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2802民初2812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76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忠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9日

 

联系人:滕志军  电话:0718-7811142

联系地址: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