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高兵(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7****2128):
本院受理原告利川市宏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高应群、叶太祝、陈勇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高应群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1261471.67元,向原告支付以1261471.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21年6月29日起到还清时止期间的利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6147.16元;2、判令被告叶太祝、高兵、陈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高兵、陈勇抵押的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位于利川市都亭官井居委会六组,不动产权证号:利国用(2000划)字第01-12-0093-ZB22#、利房权证都字第S10036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8)利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57号);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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