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领证,表兄妹成挂名夫妻 诉讼离婚,裁定依法驳回起诉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5-03-31 09:47 点击量: 5519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本是表兄妹关系。2004年间,被告李某与一张姓女子相识恋爱并准备结婚,由于当时张某未达法定婚龄且已怀有身孕,眼见肚子一天天长大,张某家人遂极力要求李某尽快给其一个名分。无奈之下,李某找到自己的姑姑(即本案中原告王某的母亲)商量欲借用表妹的身份登记结婚。原告王某的母亲起先不同意,但经不起李某及其家人多次劝说,因顾及两家亲戚关系,最终在未将此事告知长期在外务工的女儿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将户口簿交给了李某。李某拿到王某的户口簿后,与张某到民政局顺利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随后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

此后,王某的母亲一直未将借用户口簿一事告知王某,并随着时间推移渐渐淡忘了此事。2014年,王某决定与其男友结婚,二人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婚姻登记员告知王某已与李某登记结婚。王某怀着满腔的疑惑回家后,从其母亲口中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后王某以其与李某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团堡人民法庭,请求判决二人离婚。

裁判:

利川市人民法院团堡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张某冒用原告身份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原、被告仅是名义上的夫妻,并无夫妻之实,起诉离婚,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裁定,未提出上诉。

评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感觉此案有蹊跷,既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且无其他争议,完全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领离婚手续。后经再三询问,二人才道出冒名结婚的实情,以及为弥补当年的过错,也为了避免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追究其骗领结婚证的行为而起诉离婚。

案件至此出现了两种处理方式:1、骗领结婚证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 并告知双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依据错误的信息作出的婚姻登记;2、血亲结婚属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离婚纠纷中审查发现有禁止结婚情形的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表面上看,两种处理方式都有道理,但深挖事实,就会发现本案症结在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背离,且该法律事实本身具有瑕疵。经核实原始登记材料,结婚证上的照片并非原告本人,案中原、被告仅仅只是姓名上的夫妻,双方从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实生活中双方更是既无夫妻之名,又无夫妻之实。法律确定血亲婚姻无效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遗传学的考量,避免后代缺陷。本案中双方本无夫妻之实,应无确认婚姻无效的必要。

再者,从程序和逻辑上分析,确认无效婚姻的前提应当是双方履行正当手续,自愿登记结婚,且有共同生活事实。本案中,原告只是一个完全不知情的无辜者,恰恰冒用身份的是案外人张某,实际领取结婚证且与李某共同生活也是张某,由此确认一段并不实际存在的血亲婚姻无效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忽视了对骗领结婚登记这一手段行为的法律评价,更无助于督促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今后严格履行审查职责。

最后对比两种处理方式的法律效果都是否定这段法律名义上的婚姻关系,认定其自始无效,但是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对原告本人的心理感受来讲是截然不同的,原告不幸卷入其中是因为李某、张某、王某母亲的过错同婚姻登记部门的过失共同导致,从法律上看,确认婚姻无效并不必然否定二人曾经结合的事实,无效只是因为双方互为禁止结婚的对象,缔结婚姻及婚姻无效的过错系双方主观过错。相反若本案以驳回起诉方式处理,再由原告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既照顾到了原告的个人感受,也是对过错各方的警示教育。

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利川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在向原、被告充分阐明裁判理由后,双方均表示服从该裁定,目前原告已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法官提示:

人身权利当自重,莫为人情累自身。生活中,切忌因为人情关系损及自身利益,否则最终既不利己,也未利人。

(作者:团堡人民法庭 何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