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伶俐(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2****4822):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1132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伶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2、判令被告潘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本息结清; 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8月6日09时00分在柏杨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8日
联系人:古 晶 联系电话:0718-7641819
联系地址:利川市人民法院柏杨坝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