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严华超(4228021971****5293):
本院受理原告利川市通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徐艺方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严华超为被告。本院认为,被告徐艺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11月6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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