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判无效 另行起诉再析产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7 17:52 点击量: 2644

    (通讯员  张来)我院毛坝人民法庭日前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原、被告夫妻关系被本院判决为无效婚姻后,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予以分割,本院对相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依法予以判决。

    原告覃某与被告唐某系亲姨表兄妹,自幼相识, 2007年二人登记结婚,后男到女家与唐某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因原、被告是表兄妹,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2014年1月,本院判决双方婚姻无效。后原告覃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对对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于原告于同居生活期间向他人借款用于治疗急性胰腺炎,原告主张该笔债务为共同债务。

    经本院审理,法官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覃某与被告唐某系亲姨表兄妹,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已经本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分割。至于原告提出因病因伤而借款,因原、被告不具有夫妻间的义务,该债务不应当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