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牟来胜(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55****5457):
本院受理原告利川市华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牟来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牟来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利川市华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杨桂鑫向原告利川市华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息),被告牟来胜在前述债务清偿后,就其清偿部分,有权向杨桂鑫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牟来胜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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