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法院依法应予维持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0-09 11:36 点击量: 202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一起治安行政处罚案。

2013年8月25日,某乡村支部书记郭某在该村孙家庵处处理村民钟某、郭甲之间的交通事故。村民陈某酒后到现场因是否报警的问题与郭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双方扭在一起摔倒在公路边的桃林中。孙某见状,用脚踢了郭某。郭某受伤后,经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被告利川市公安局经调查取证,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利公(某)行决字[2013]第1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原告孙某行政拘留5日,并已执行。孙某不服,遂于2013年12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告利川市公安局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利公(某)行决字[2013]第1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孙某将第三人郭某致伤的事实清楚,认定其行为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情节较轻,故作出将孙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利川市公安局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利公(某)行决字[2013]第1X号行政处罚决定。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