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向义普(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70****191X):
本院受理原告余清华诉被告向义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33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沙石货款,共计65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 2020年12月25日10时3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谋道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3日
联系人: 陈青 联系电话: 0718-7581155
联系地址:谋道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