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华权(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58****5250):
本院受理原告赵兴坤诉被告郑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2278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人(郑华权)偿还借款2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所有起诉费用750元,3、判决被告支付年利息5年10个月3%的利息3762.7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8月5日09时0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建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钟娇娇 联系电话:0718-7551629
联系地址:利川市人民法院建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