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租赁协议效力如何?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1-29 11:22 点击量: 1082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段艳菊)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仅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将会被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日前,忠路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口头租赁协议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2012年农历腊月23日,原告蒋某与被告罗某经协商达成了土地租赁口头协议,罗某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6亩租赁给蒋某种植烟叶,租赁期限一年,租金1300元。口头协议达成后,蒋某当即将租金1300元交给罗某。就在蒋某准备耕种时,村民谭某找到蒋某,称罗某的土地已租赁给自己,蒋某不能耕种罗某的土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未果,蒋某起诉来院,要求罗某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共计5300元。

 经审理查明,罗某在与蒋某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并收取蒋某租金后,又将该土地以1800元的价格租给谭某,并与谭某签订了书面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依法在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备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原、被告之间的口头租赁土地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的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本案中导致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经本庭多次做当事人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罗某赔偿蒋某经济损失2000元,返还蒋某租金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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