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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加薪”记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5-06-25 08:49 点击量: 75

银行卡里收到前公司转错的工资

是意外之喜还是法律困局

收款人拒不还款

又该怎么办呢?

一、离职了,公司还给我发工资?

2024年4月,张某从某电子商务公司离职,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及时更新员工领款信息,导致次年5月发放工资时,误将其他职员的3000元薪资转入已离职近一年的张某账户中。

发现问题后,公司财务第一时间与张某协商退款事宜,张某口头承诺核实情况后予以归还,却将该公司财务拉黑。此后该公司多次尝试联系张某无果,无奈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二、误发工资是否应当返还?

“电话里答应得好好的,转头就玩消失,这不就是耍赖吗?”公司代理人气愤表示。

“我什么时候说不还了?我当时都说了正在上班,你们一直打电话催,放谁身上不烦?”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升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情清晰,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通过多次电话沟通,法官不仅向张某详细阐释了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还引导其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

“您看,这笔钱确实不是您应得的,公司已经证明是财务操作失误。拒不归还将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影响个人征信...”法官的释法明理逐渐消解了张某的抵触情绪。

最终,这起纠纷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小张当场通过微信转账退还错发的3000元工资。双方握手言和,避免了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

三、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遭受损失;三是获得利益与他方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一旦不当得利成立,获得利益一方与遭受损失的一方之间便基于不当得利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获利人依法应当返还所获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返还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以及因为原物而取得的其他利益,包括原物的孳息以及使用利益;原物不存在的,应进行折价赔偿;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比如获得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应当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面对非因自身行为获得的利益,应及时主动返还,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维护个人信用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