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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5-06-25 08:50 点击量: 253

同一案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作出的裁定生效后,因案件移送公安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审理时,被告又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否再作出裁定?

01首次提出管辖异议

原告张三(文中均为化名)与被告A公司、李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三称向A公司缴纳了保证金,因工程未施工,A公司应返还其保证金。

第一次起诉时,A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案涉工程因资金及手续问题未落地实施,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案应以一般合同纠纷审理,即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应由A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市管辖,利川法院没有管辖权。

利川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该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利川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利川法院据此裁定驳回A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A公司不服从一审管辖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2再次提出管辖异议

后因该案涉嫌犯罪,利川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侦查。公安侦查后认为该案不涉嫌犯罪,张三再次提起诉讼,被告A公司在案件诉讼参与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第一次诉讼均一致的情况下,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利川法院认为,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认为受诉法院或者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意见或主张。但是诚实信用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能滥用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A公司先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院裁定驳回后,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就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04法官提醒

滥用管辖权异议不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对民事诉讼审判效率、司法资源配置造成极大影响。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