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法查清发生原因 事故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

来源: 利川法院 时间: 2014-12-08 12:47 点击量: 2469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冯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忠路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7月,翁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村级公路上与敖某驾驶的某煤矿所有的无号牌铲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与铲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翁某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敖某立即通知煤矿将翁某送至医院治疗,并报了警。因交通事故堵塞交通,煤矿在拍摄现场照片后拆除了现场。在公安机关处理该事故时,翁某认为自己停在铲车后三十米处等候,是铲车倒车将其撞倒,敖某认为自己没有倒车,是翁某驾驶速度过快,直接撞倒了铲车尾部,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各执一词,又无其他目击证人,仅凭现场照片无法确定事故形成原因,故无法确定双方责任。为此,翁某诉至法院,要求敖某和煤矿赔偿其所有损失。

忠路法庭受理该案后,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材料并积极进行走访,亦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原因。经审理查明,敖某系受煤矿雇请驾驶铲车,按规定其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煤矿承担责任。铲车系机动车,铲车上道行驶应上牌照并投保交强险,煤矿未为该车上牌照,未投保交强险,并雇请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敖某,具有过错;翁某诉称停在铲车后三十米等候,但铲车行驶速度较慢,倒车更慢 ,且未完全占据路面,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灵活性较强,在此情况下应该可以避让铲车,存在车速过快的可能,翁某在无交通信号的路上,应当控制好车速,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具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最终判决煤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