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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敏诉王春山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05-15 16:18 点击量: 742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春山(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58****3910):

本院受理原告覃敏诉被告王春山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2802民初1604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忠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5日

 

 

联系人:滕志军  电话:0718-7811142

联系地址:利川市人民法院忠路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