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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历史眼光看待,让证据链条说话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贾宇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4-12-17 11:10 点击量: 2953

    开栏的话: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此案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此案以及相关的赵志红案年深日久、证据缺失、人命关天、案情复杂,法院必须以万分审慎严谨的态度去核实证据、查明真相,这是一个艰难的科学探求过程,甚至有时迷雾难解,而非如“断喝一声”那样简单快意。古今中外,疑难刑案屡见不鲜,如何求解,如何看待,本报今日特辟专栏,且听法学专家怎么说。

    刑事诉讼中的疑难案件,除少部分属于罪名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的以外,大多为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所致。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已为越来越多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广大民众所接受,这是中国刑事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实事求是地说,刑事案件是复杂的,证据的提取和审查判断过程更是复杂的,刑事诉讼中出现案件事实不能查清的疑难案件是很多见的。疑难案件本身并不可怕,关键是司法机关用什么思维方式和原则来处理它。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当事实不清,有罪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时,法院应当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刑事案件中的有罪与无罪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关系,有时会出现既有有罪证据又有无罪证据的情形,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冤错案件。这既是对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司法智慧的考验,也是对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考验。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投毒案和林森浩投毒案都是因为证据出现了问题而引起争议和广泛关注的疑难案件。呼格吉勒图案经过长达18年的时间,前后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之后最终得以改判无罪令人欣慰,这是贯彻无罪推定和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体现。同样令人欣慰的是,聂树斌案也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对该案的复查结果公众也将拭目以待。这两个案件有太多的相似之处:强奸杀人、十多年前已被执行死刑、主动供认犯罪的“真凶”出现、启动再审、复查程序、一案审结一案待定,等等。从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呼格吉勒图无罪并不等于赵志红有罪。赵志红供认是呼格吉勒图所涉强奸杀人案的“真凶”,而他是否确为真凶,需要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如果认定赵志红构成该起犯罪的证据不足,仍然不能认定其有此罪。同理,王书金无彼罪也不等于聂树斌有罪。聂树斌案中供认自己系“真凶”的王书金的二审案件已经审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明王书金实施强奸杀害“聂树斌案件”中的被害人康某某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书金实施了该起犯罪,并不能由此推定聂树斌有罪。聂树斌是否有罪还需由山东高院依法查明,如果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作出无罪判决是顺理成章的,关键还是依据证据规则严格审查判断证据,依据无罪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民众的良好愿望不能决定、代替甚至左右司法机关的判决。证据裁判是司法机关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民众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期待,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然而,民众对司法规律的认识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应当认识到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与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手段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对于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查明案件事实的程序也更加细密和科学。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完善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审查判断证据提供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的规则,指引公检法人员取证、举证以及审查判断证据;另一方面,诉讼程序设计和诉讼期限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方法、程序和期限的严格限制,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和法律价值的权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无法得到彻底查明。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即使是由于排除非法证据和严重的瑕疵证据而导致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的情形,也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刑事诉讼是一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疑难案件。从历史的角度看,古今中外都存在冤错案件,即使是在法律制度和科技都领先世界的美国也不例外。关键是不能因为出现错案而不惜一切手段进行掩盖,这既是违背法治理念的行为,也是丧失司法良知的表现。从发展的角度看,无论是证据的提取还是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科学技术。物证技术和法庭科学的发展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科学基础。从血型检测到DNA鉴定,从传统侦查手段到技术侦查的运用,无不是科技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一方面,人的认识能力是不断提高的,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司法人员对证据以及案件事实的认识水平和认识能力。呼格吉勒图案之所以做血型检测而未做DNA鉴定,是因为当时DNA技术手段还未普及,很多地方没有条件进行DNA鉴定。因此,很多案件受技术鉴定条件限制,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念斌投毒案”和“林森浩投毒案”的争议都是因为关键的物证的科学鉴定和认识问题,涉及死亡原因、致死物的鉴定。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多起冤错案件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以前,受当时的法律制度、司法人员水平和有罪推定观念、严打形势等等历史因素的影响,尽管不能用现在的法律水平和社会条件来苛求当时的人员,但是这也不是发生冤错案件的借口。需要引起反思的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证据裁判原则,彻底抛弃有罪推定的落后观念,才能防止新的冤错案件。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尽管追求查明案件事实,但其最终目的不是一定要将犯罪事实彻底查个“水落石出”,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约束公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而侵犯公民的人权。同时,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严格审查判断证据,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依据无罪推定原则作出无罪判决。一旦发现冤假错案,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启动纠错程序,勇于改正错误,既符合司法规律,又彰显司法良知和司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一个时期以来,多起冤错案件得以纠正,司法机关正是在依照法定程序纠正冤假错案,还无辜者以清白,彰显司法公正,体现了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的勇气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