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冬春(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5420):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王梓喧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在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48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9时0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艾晶晶
联系电话:0718-745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