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院文化 > 文化建设

为“法律文化”勾勒轮廓

来源: 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时间: 2014-09-05 08:33 点击量: 1767

“文化”(culture)一词,习见习闻,似乎每个人都能理解。然而细究起来,却发现文化意义多歧,很不容易界定。有论者曾经指出:“文化实有的内容太复杂了,复杂到非目前的语言技术所能用少数的表达方式提炼出来。”曾有西方文化学者克虏伯和克勒克洪研究“文化”一词,居然列举出161种定义,后来人列举的自然更多。

探究“文化”,自然会发现它可是包罗万象:文化覆盖了人类活动的重要部分,举凡宗教、政治、经济、艺术、科学、技术、教育、语言、习俗等等,无不是文化。著有《中国文化要义》一书的梁漱溟先生谈文化,指出:“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如吾人生活,必依靠于农工生产。农工如何生产,凡其所有器具技术及其相关之社会制度等等,便都是文化之一大重要部分。又如吾人生活,必依靠于社会之治安,必依靠于社会之有条理有秩序而后可。那么,所有产生此治安此条理秩序,且维持它的,如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宗教信仰、道德习惯、法庭警察军队等,亦莫不为文化重要部分。……俗常以文字、文学、思想、学术、教育、出版等为文化,乃是狭义的。我今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意在指示人们,文化是极其实在的东西。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

一般认为,文化指的是后天、历史地形成的群体成果和行为方式。文化涉及的“主要是行为模式,人类行为的方式”(属于行为类型),还包括“思想以及情感模式”(涉及观念、知识、信仰、规范、价值和其他一些通常不能被称为行为的东西,属于非行为类型)。有人指出:文化包含了思想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

文化包含外在表现和内在蕴藉两部分。外在表现是行为方式和文化的各种物质呈现,内在蕴藉是各种思想观念。考察文化,一般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文化理想,即文化中各种思想观念;一是文化实践,即将文化理想付诸实际行动的实践活动。

人们不能脱离文化而生存,文化可以发展,可以传播,可以衰退,但文化作为人类文明的整体成果不会消亡。

毫无疑问,许多法律现象可以溯源于文化现象。

法律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

一是精神文化,主要涉及法律理念、价值观念以及司法人员的意识结构和精神结构中的其他要素,如司法中的人权意识、正当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司法人员的理性能力和良心等,都属于精神文化层面的文化。

二是物质文化,包括司法机关的标志性建筑以及建筑上体现司法精神的各种符号,法庭格局,法袍和法槌等司法道具。其中,法袍作为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一种鲜明的司法符号,人们可以通过法袍这一符号系统对法官进行了解与识别。包括法袍在内的服装不仅是人的性别、年龄的符号,也是显示人的身份地位的符号;有些服装还是不同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符号。

三是制度文化,法律本身构成了文化的组成部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都是文化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的表现形式。文化的发展,往往体现为制度的进步,民主制度显然优于专制制度,具有公正品质的法律也显然优于代表专横权力的法律。

四是行为文化,文明是与文化接近的词,规范化的行为会形成一种行为模式。例如文明的行为规范体现为一套礼仪,司法活动既然是人际活动,人与人的互动也要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司法礼仪在法律文化中占有一席之地,无足为怪。

人们常常提到“文化建设”,仿佛文化可以像脚手架,七手八脚可以建构出来。的确,文化的物质表现是可以速成的,例如司法机关盖起大楼、穿上法袍、掂起法槌,只要有足够资金,很快可以实现。难的是精神层面的文化打造,这种文化需要的是涵养工夫,没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滋润,很难形成沦肌浃髓的优良文化气质。

当前的法律文化建设,应当以重塑司法精神、转变司法理念、培育司法人格和加强人文素养为主,尽管这种文化培育不像物质文化呈现那样容易展现成绩。司法是有着深厚精神文化与历史传统的活动,司法机关重铸司法灵魂十分重要,在这个过程中,应当认识司法的历史,以过去的文化作为参照,认清现代的文化有哪些属于过去文化的传承,了解自己的历史才能察觉文化随时代而生的变化。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文化既可以抽象也可以具体。在推进法律文化发展的时候,不可专注于民主、文明、公正等抽象概念,还应重视诸如法庭格局之类的具体法律文化,尤其是对于劣质的司法文化不能视而不见,如示众以及伴随而来的对于嫌疑人、被告人外在形象的羞辱(剃光头、穿号坎儿、把人折成九十度角之类)都属于劣质的法律文化,不祛除司法的这些不文明表现,所谓“法律文化建设”容易成为一种伪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