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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致人轻伤,锒铛入狱终后悔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17 20:18 点击量: 1353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冉丹)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邵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

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利川谋道与路过该地的重庆人覃某某一行发生争执,被告人邵某某为了报复覃某某,遂召集五、六个人对覃某某一行进行堵截,并造成覃某某一方的张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庭审中后悔不已,直称自己是一时冲动,综合被告人邵某某的其它量刑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官提示,我们每一个人在与别人的交往中,都有可能发生矛盾和争执,希望每一个人能在发生这些争执时,保持头脑的冷静,不要一时冲动成大祸,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