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成意(公民身份号码:422820****171X):
本院受理原告贺芝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肆万元整(40000.00元)及按月利息1.8%*36个月计算,计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25920.00元),共计陆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659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团堡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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