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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凤诉毛昌恒健康权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9-04-15 16:29 点击量: 433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昌恒(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3****103X);

本院受理原告邓国凤诉被告毛昌恒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邓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依法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邓国凤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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