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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琨、康伦玉诉宋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9-06 11:31 点击量: 1715

   

宋正红(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4****7415):

本院受理原告刘琨、康伦玉诉被告宋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7413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支付的货款7625元;2、责令被告赔偿因长时间未发货拖延工期给原告带来的误工损失300元;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1年11月2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6日

联系人:魏艳丽                    联系电话:0718-796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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