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巍(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009X):
本院受理原告彭作香诉被告杨巍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2248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相邻关系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判令被告杨巍将其违约擅自安装的窗户拆除,恢复其墙面原貌。判令被告杨巍拆除其违约架设在墙体上的2台空调主机。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12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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