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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美林诉龚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9-08-08 09:25 点击量: 360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龚德荣(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2****1339):

本院受理原告谢美林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鄂2802民初3587号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原告借款10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10月24日15时在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张林立电话:0718-729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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