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本院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执行(但原告全部为未成年人的案件除外)。负责赔偿办的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联系,积极开展行政诉讼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搞好司法建议。建立标的款台帐,3日内未发放给当事人的标的款应存入院标的款专户。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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