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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第二胎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12-20 16:54 点击量: 1808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文齐)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件计生行政征收案件。夫妻二人因违法生育第二孩,被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夫妇俩对征收决定不服诉至法院。经一审判决,法院维持了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原告王某、秦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次年便生育一子。2011 年,原告秦某又产下一女。因原告秦某系非农户口,计生部门遂认定二原告政策外生育第二孩的行为违法,并决定征收二原告社会抚养费41889 元。二原告因对该决定不服,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二原告诉至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第二胎的事实清楚,原告秦某的非农户口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佐证,计生部门认定其为非农户口并无不当,计生部门对二原告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对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