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覃发龙(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0****6812):
廖生琼(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1****6921):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湖北利川林创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敏、母泽高、林泽龙、韦小燕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73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12元,本院予以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
承办法官:张明
书 记 员:王渊
联系电话:0718-7641819
地址:利川市人民法院柏杨坝人民法庭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